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
15.2.3 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5.2.4 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CM=47+10lg(N0/N) (15.2.4)
式中 N0——系统设计满频道数; 15.2.5 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2.5的规定。
15.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15.2.7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2.8 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5.2.9 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μV。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 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条文说明
15.2.3 第3款 双向传输是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大中城市的有线电视网络,更应充分考虑其未来的发展。
15.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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