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 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3 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
16.3.4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5 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6.3.6 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6.3.7 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6.3.8 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3.9 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10 扩声系统的厅堂声压级、混响时间、扬声器声压、功率计算及导线选择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H的规定。 条文说明
虽然电声设备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但扩声系统设计作为工程设计的基础技术仍是工程设计者必须掌握的,尤其关于扩声系统的设计方法等是提高设计水平和确保系统质量的十分重要的保证。 16.3.2 扩声指标的分级是关系到使用和投资的重要环节,选用是否合理影响很大。条文主要提出在确定分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16.3.3 条文在提出专用会议场所设计要求的同时,还提出除专业使用的视听场所外,应按语言兼音乐的扩声原则设计,目的在于扩大利用率,提高效益,节约投资。事实上,语言和音乐兼用的建筑是较普遍的,在设计时应认真考虑。 16.3.4 扩声指标分级,共分为四级:音乐扩声一级、音乐扩声二级(相当于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一级)、语言扩声一级(相当于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二级)和语言扩声二级(相当于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三级)。对于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语言扩声二级可适用量大面广的基层单位的扩声场所的设计标准。
16.3.5 本条指出了室内、室外扩声设计的声场计算和应注意的问题。
16.3.7 厅堂类建筑的扩声质量要求较高,宜采用定阻输出,避免引入电感类设备,保证频响效果。对体育场类建筑,供声范围大、噪声级高,要用大功率驱动,满足听众区的高声级要求。所以,宜采用定压输出为好。
16.3.8 在扩声系统中,用一台功放设备负担很多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是不恰当的。因为一个功率单元故障会影响大范围内失声,所以应合理划分功率单元的输出分路,使每分路单独控制以提高可靠性,减少故障影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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