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声设备的功放机柜由单相、放射式供电。 16.9. 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宜为终期广播、扩声设备容量的1.5~2倍。
16.9.4 广播、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宜由不带晶闸管调光设备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应对扩声设备的电源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6.9.5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3.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9.1 民用建筑的有线广播比较重要,因此对交流电源的基本要求是供电可靠。 16.9.3 广播终期设备是指规划终期的最大广播设备需要的容量,不包括广播控制室内非广播设备,如控制室内的空调、照明、电力等。
16.9.5 广播、扩声系统的接地有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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