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3 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点。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应与管理模式相适应。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和软件点点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18.1.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且主管部门允许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条文说明
18.1.1 通常认为,智能建筑包含三大基本组成要素: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和信息网络系统INS(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对象涉及面很广,很难有一个厂家的相关产品都是性价比最高的。因此,系统由多家产品组成时就存在一个产品开放性的问题。 18.1.4 在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通信方式及控制问题时,系统规模的大小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不同厂家的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产品说明或综述介绍中,大多数都涉及规模划分问题,其共同点是以监控点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但是各厂家都是根据各自产品的应用条件来描述规模大小的,有关大小的数量规定差异很大。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表18.1.4的意义在于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为后续条款的相关规定提供前提,而不在于其具体的量化值。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