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阐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其内容与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1条相同,仅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改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主要叙述本规范适用范围,对原规范第1.0.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原来1~65t/h,改为1~75t/h,压力及温度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0.7~58MW,改为0.7~70MW,其他参数不变。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本规范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问题,近年来虽然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与应用发展较快,但因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难以适用,故不包括在内。 城市热力管道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进行。 1.0.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条文。 本条指出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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