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合流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L/s);
式中:Q'——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L/s); 条文说明
3.3.1 规定合流管渠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3.3.2 规定截流井以后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3.3.3 规定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 截流倍数的设置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城市类型、人口密度和降雨量等因素。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水能力较大的合流管渠时,可采用较小的截流倍数,或设置一定容量的调蓄设施。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一般为1.5~5。我国的截流倍数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5。本次修订为有效降低初期雨水污染,将截流倍数no提高为2~5。 3.3.4 确定合流管道雨水设计重现期的原则。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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