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幕墙材料的自重标准值应按下列数值采用:
矿棉、玻璃棉、岩棉 0.5~1.0kN/m³钢材 78.5kN/m³ 花岗石 28.0kN/m³ 铝合金 28.0kN/m³ 5.2.2 幕墙用板材单位面积重力标准值应按表5.2.2采用。
表5.2.2 板材单位面积重力标准值(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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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Ek——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G——幕墙构件(包括板材和框架)的重量(kN);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采用;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5.2.7 幕墙的主要受力构件(横梁和立柱)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应包括由幕墙面板传来的地震作用和由于横梁、立柱自重产生的地震作用。
计算横梁和立柱自重所产生的地震作用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可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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