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式中:H1——堰高(mm);
式中:H2——槽深(mm);
式中:B——槽宽(mm);
d——污水截流管管径(mm)。
表4.8.2C 槽堰结合式井的槽堰总高计算表 4 堰高H1,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1——堰高(mm); 条文说明
4.8.1 关于截流井位置的规定。
截流井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接入新建分流制系统。溢流管出口的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4.8.2 关于截流井形式选择的规定。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是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 4.8.2A 关于堰式截流井堰高计算公式的规定。 本规定采用《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 91:97中“堰式截流井”的设计规定。 4.8.2B 关于槽式截流井槽深、槽宽计算公式的规定。 本规定采用《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 91:97中“槽式截流井”的设计规定。 4.8.2C 关于槽堰结合式截流井槽深、堰高计算公式的规定。 本规定采用《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 91:97中“槽堰结合式截流井”的设计规定。 4.8.3 关于截流井溢流水位的规定。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关于截流井流量控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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