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擦拭干净。
8.0.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件、设计更改的文件等;
2 材料、零部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的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3 石材的冻融性试验报告; 4 金属板材表面氟碳树脂涂层的物理性能试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 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7 预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8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8.0.3 幕墙工程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的胶缝应横平竖直,表面应光滑无污染; 3 铝合金板应无脱膜现象,颜色应均匀,其色差可同色板相差一级; 4 石材颜色应均匀,色泽应同样板相符,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应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金属板材表面应平整,站在距幕墙表面3m处肉眼观察时不应有可觉察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7 石材表面不得有凹坑、缺角、裂缝、斑痕。 8.0.4 幕墙抽样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漏检验应按每100㎡幕墙面积抽查一处,并应在易发生漏雨的部位如阴阳角等处进行淋水检查;
2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0.4-1的规定;
表8.0.4-1 金属板的表面质量
![]()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