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条文说明
5.1.1 本条中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罐装和加气等场所包括人工制气厂、气体净化厂、输配系统的门站和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以及汽车加气站等,不包括瓶组气化站、调压站和计量站。
表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考虑到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条规定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也就是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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