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城镇燃气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系统设置的要求,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1 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根据压力级制、用户用气量分布等确定;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3.2 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故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3.3 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调压箱,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6.3.4 本条规定调压站内建筑物和调压箱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节的有关的规定。 6.3.5 环境温度对调压装置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于输送干燃气应主要考虑环境温度,介质温度对调压器皮膜及活动部件的影响;而对于输送湿燃气,应防止冷凝水的结冻;对于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应防止液化石油气的冷凝。 6.3.6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压力过高对下游的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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