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相关章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13.1.5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13.1.6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13.1.7 工程实施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h的不间断试运行。
13.1.8 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节能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13.1.9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条文说明
13.1.1 说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13.1.2 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验收应以智能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基础进行施工验收。 13.1.3 建筑节能工程涉及很多内容,因建筑类别、自然条件不同,节能重点也应有所差别。在各类建筑能耗中,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供配电及照明系统是主要的建筑耗能大户;建筑节能工程应按不同设备、不同耗能用户设置检测计量系统,便于实施对建筑能耗的计量管理,故列为检测验收的重点内容。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于建筑能源管理的管理策略和软件系统。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BCHP,building cooling heating & power)是为建筑物提供电、冷、热的现场能源系统。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控制流程和软件通常由施工单位完成,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本条规定应对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进行复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和必要的设计变更。对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图进行复核时,具体项目及要求可参考表10。
表10 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综合表
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是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检测验收目标设定的依据,故作此说明。 13.1.5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测验收是按监测与控制回路进行的。本条要求施工单位按监测与控制回路制定控制流程图和相应的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在检测验收过程中按施工验收大纲实施。 13.1.6 根据13.1.2条的规定,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流程应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一致,以免造成重复和混乱。 13.1.7 工程实施过程检查将直接采用智能建筑子分部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 13.1.8 本条列出了与建筑节能关系密切的系统检测项目。 13.1.9 因为空调、采暖为季节性运行设备,有时在工程验收阶段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只能通过模拟检测对其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具体测试应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验收大纲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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