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5.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 条文说明
15.0. 1 本条提出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这些要求与统一标准完全一致,即共有两个条件,第一,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应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可以进行验收的条件。 15.0.2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致,即应由监理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 15.0.3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全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应“全部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上的缺陷或降低。 15.0.5 考虑到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资料检查外,增加了对主要节能构造、性能和功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的这些检查,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工程的节能性能。具体检查内容在各章均有规定。
15.0.7 本规范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节能工程的特点制定,具体见本规范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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