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无爆炸荷载参与时,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以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荷载组合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有爆炸荷载参与时,风、雪荷载、地震作用不应参与组合。 5.5.2 在有爆炸荷载参与时,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各种荷载效应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0; γB——爆炸荷载分项系数,取1.0; γQi——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取1.0;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 SBK——爆炸荷载效应;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可不计及屋面活荷载。 5.5.3 在有爆炸荷载参与时,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各种荷载效应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 条文说明
5.5.1 对于没有爆炸荷载参与的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以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其荷载效应组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强制性条文执行。
爆炸荷载本身属于偶然荷载作用,它本身发生的概率极小,作用的时间很短,但量值很大,起控制作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不再考虑其与风、雪、地震荷载的组合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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