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可利用厂内专用的调度通信系统。 7.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5.3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 消防站,消防值班室。 2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 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设备室。 4 水力发电厂中央控制室或控制室。 5 消防水泵站(房)。 6 正压送风机房。 7 排风机房。 8 消防电梯机房 9 警卫室。 7.5.4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处宜设电话插孔。 条文说明
7.5.1 水力发电厂的调度通信系统通常与生产管理和综合布线分别设置,独立布线,其功能可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
7.5.3 所列部位为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或与消防指挥有关的部。 7.5.4 根据GB50116-1998第5.6.3条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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