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 ——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 ——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3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用作: ——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 ——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 ——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4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电气设备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电气设备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在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 ——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电梯; ——电栅栏激发器; ——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1.6 本标准指的“危险”不包括由于不恰当的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以及未按设计用途使用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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