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2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条文说明
5.2.1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电梯前厅、走道、楼梯间、公共车库,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2.2 本条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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