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 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 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 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5.3.7 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
5.3.8 博览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1 绘画、雕塑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注: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注: 1 陈列室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 ~ 30%选取;
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 ~30%选取。 5.3.9 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5.3.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 5.3.11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注:本表适用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等行业,也适用于类似用途(如供电、供水、供气)的营业厅、柜台和客服中心。
5.3.12 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内场的值,“/”后为外场的值;
注:1 HDTV指高清晰度电视;其特珠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条文说明
5.3.1 本条与原标准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多媒体阅览室、档案库和采编、修复工作间,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2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视频会议室、服务大厅。另外在其他类建筑中同样会有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如科研办公室、财务室、会计室、工艺室、经营室等对这些场所的照明设计也同样适用。 5.3.3 商店建筑在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为商业建筑,本条与原标准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仓储式超市、专卖店营业厅、农贸市场、室内商业街,其中前两项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4 观演建筑在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为影剧院建筑,本条与原标准基本相同。 5.3.5 本条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大堂、会议室、游泳池、健身房,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6 医疗建筑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为医院建筑,本条与原标准基本相同。 5.3.7 教育建筑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为学校建筑,本条与原标准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电子信息机房、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学生宿舍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8 博览建筑包含:美术馆、科技馆、博物馆,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9 会展建筑是在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展览馆展厅的基础上增加了会议室、宴会厅、多功能厅和公共大厅,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10 本条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基本相同,主要增加了地铁站厅和地铁进出站门厅。 5.3.11 本条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12 本条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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