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3.8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条文说明
6.3.1~6.3.13 LPD是照明节能的重要评价指标,目前国际上采用LPD作为节能评价指标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在我国2004版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依据大量的照明重点实测调查和普查的数据结果,经过论证和综合经济分析后制定了LPD限值的标准,并根据照明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同时给出了目标值。本次修订是在2004版的基础上降低了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参照国外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照明节能标准是ANSI/ASHRAE/IES 90.1(Energy Standard for Buildings Except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该标准在近10年来经过了两次修订,每次修订其LPD限值平均约降低20%。而从这些年来照明产品性能的发展来看,光源光效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以直管形荧光灯为例,其光效平均提高约12%)。同时,相应的灯具效率和镇流器效率也都有所提高,比如镇流器的能效提高了约4%~8%。因此,照明产品性能的提高也为降低LPD限值提供了可能性。
可以看到,通过合理设计及采用高效照明器具,各类场所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满足新标准中LPD限值的要求。而如果考虑对室形指数较小的房间进行修正后,达标率更高,多数都能在80%以上。因此,从调研结果来看,新标准中的LPD指标也是合理,切实可行的。
6.3.16 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艺术吊灯、暗槽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的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是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光通量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设计应用举例如下: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