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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竣工验收

2024-12-5 08:39|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7.3.1 工程移交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7.3.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6 系统水质检验记录;7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8 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条文说

7.3.1 工程移交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

7.3.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6 系统水质检验记录;
7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8 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条文说明
 

7.3 竣工验收

7.3.1 本条强调工程移交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7.3.2 本条强调了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实际应用中,部分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不够重视,本条对此加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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