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气密性能、抗水冲击性能和卤酸释放量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将某产品转它厂生产时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或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提出要求时。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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