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建筑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 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度、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3 建筑防排烟系统;
4 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及消防水池的位置。
3.0.2 建筑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执行现行标准。
3.0.3 使用性质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下列内容见本指南的相关章节,其他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1 应急排烟窗;
2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
4 消防联动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0.4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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