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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2024-12-4 17:59| 发布者: Epona|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6.1.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本指南第3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6.1.2 建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改造区域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可维持原设计。6.1.3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6.1.3执行,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表6.1.3 既有建筑改造
6.1.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本指南第3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
6.1.2 建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改造区域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6.1.3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6.1.3执行,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表6.1.3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执行标准

6.1.4 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6.1.5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
6.1.6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表6.1.5及本指南第6.3节、第6.5节的相关条文执行。
表6.1.6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
6.1.7 既有建筑改造对防雷接地要求有改变时,应对已有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应作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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