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原建筑物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部分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原系统。
6.4.2 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可仅针对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指南6.2.2条第2款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6.4.3 原建筑物应按照现行标准的要求对既有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复核,无法满足要求的系统应增加相应的末端探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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