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预拌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4.1.2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2 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3 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4.1.3 湿拌砂浆应进行稠度检验,且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湿拌砂浆稠度偏差
4.1.4 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复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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