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安装24h 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应覆盖所有充电位置。 2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4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8.4.2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宜设置充电设施充电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 数据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3 应具有与上级监控系统或运营管理系统提供监控数据的通信接口。 4 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 8.4.3 设有充电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监控室,可与安保控制室或值班室合用。 条文说明
8.4.2 设置充电监控系统可以进一步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地运行。没有条件满足本条要求的既有小区,可通过开通监控视频接口、数据上传等功能,实现相关部门对视频进行回放的要求。本条第3款中的通信接口可以是有线、无线、局域网、广域网中的任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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