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LED灯,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水平照度不低于201x,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水平照度不低于301x,并能根据照明需求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8.5.2 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5.1 综合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防盗、充电使用以及避免对小区居民夜晚作息的影响,本条参考了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表7.1.2关于次干路机动车道的照度要求,规定了适用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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