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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2024-12-4 17:54|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8.1.1 城市综合体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间前室等部位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要求。 8.1.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
8.1.1 城市综合体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间前室等部位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要求。
8.1.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连通商场的中庭回廊。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5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6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7 使用燃气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烹饪操作间。
8.1.3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其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采用机械补风时,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 场所内的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8.1.4 使用燃气的烹饪操作间及其他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8.1.5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4 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
    5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6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7 室内排风口应高位设置。
8.1.6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油烟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确需穿越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 h。竖向排油烟管道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排油烟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
    3 排油烟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 排油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排油烟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
8.1.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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