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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走道、连廊

2024-12-4 17:53|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24| 评论: 0

摘要: 5.3.1 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2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5.3.3 十二层至十八层住宅,当每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连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净
5.3.1 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2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5.3.3 十二层至十八层住宅,当每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连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每单元每层不超过2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4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及无障碍电梯的住宅,入口至电梯、电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相关规定。
5.3.5 住宅单元内设置敞开外廊时,应确保住户可由电梯经封闭通道到达户门。住宅公共部位的敞开外廊应有防雨雪、防滑、排水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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