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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烟系统

2024-12-4 17:45|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6.2.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
6.2.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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