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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