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表7.2.3 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进场复验项目
条文说明
7.2.1 检查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7.2.2 本条是验证工程所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品种、规格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能随意改变和替代。在材料进场时通过目视和尺量、秤重等方法检查,并对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认。
7.2.3 墙体保温工程的热工性能是否满足本条规定,主要依靠准技术指标中唯一反映材料热工性能的技术参数,也是需要控制的热工参数,从而验证墙体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计算的重要指标。应严格核查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设计与使用型号是否一致。
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燃烧性能达到A级,属于不燃无机材料,这是其最主要的材料特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规定,燃烧性能通过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确认,即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型式检验报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A级,不需要进行材料的复检。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核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等。当上述质量证明文件和各种检测报告为复印件时,应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单位印章和经手人员签字,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必要时,尚应核对原件。
本条列出了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进场复检的项目和参数要求,复检的试验方法应遵守本标准的试验方法要求。复检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为全文结构合理,原标准第4.3.1条的内容合并到本条中,原有的出厂检验项目由生产企业自行规定,不再纳入本标准规定范围。
7.2.4 为了保证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需要对墙体基层表面进行处理,然后进行保温系统施工。基层表面处理对于保证安全和节能效果很重要,由于基层表面处理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略,事后无法检查。本条强调对基层表面进行的处理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以满足保温系统施工工艺的需要。并规定施工中应全数检查,验收时则应核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除面层外,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均为隐蔽工程,完工后难以检查。本条给出施工实体检查和验收时,资料核查的两种方法和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工程应该随做随验,并做好记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检验批验收时则应该核查这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6 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层施工厚度直接影响到墙体传热系数。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需要进行分层施工,轻质的保温砂浆一次粉刷过厚,容易导致湿的保温砂浆坠裂、空鼓、渗水等现象,影响保温砂浆层与基层之间的粘结。为检验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施工质量,防止出现坠裂、空鼓等原因影响安全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相关规定,增加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
7.2.7 为了检验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层的实际保温效果,本条规定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样,以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等参数。保温砂浆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7.2.8 饰面砖构造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进行现场拉拔强度检验。
7.2.9 墙体内隔汽层的作用,主要为防止空气中的水分进入保温层造成保温效果下降,进而形成结露等问题。本条针对隔汽层容易出现破损、透汽等问题,规定隔汽层设置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7.2.10 本条所指的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是指窗洞口的侧面,即与外墙面垂直的4个小面。非严寒、寒冷地区凸窗外凸部分的四周墙侧面和地面,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割断热桥或节能保温措施。
7.2.11 严寒、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对于墙体总体保温效果影响较大。非严寒、寒冷地区的要求在严格程度上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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