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其补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了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其它设置排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 需要设置排烟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²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小于100m²且设置了排烟口时,可通过连通的走道间接补风,但连通走道应设置补风系统,且排烟房间门不应采用防火门; 3 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排烟房间,应设置补风系统; 4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相应排烟量的50%,并不宜大于排烟量的80%,不应大于排烟量。 5.5.2 机械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或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 5.5.3 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外门(含直通室外带门斗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可作为自然补风口,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2 补风口的开启面积应根据补风量、补风口风速通过计算确定,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 地下室采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窗井断面面积、房间向窗井的开窗面积、窗井直通室外大气的开口面积均应按相应区域补风量及补风风速经计算确定; 4 补风口应设于储烟仓以下。 5.5.4 采用自然排烟、自然进风方式补风时,除满足5.5.3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空间内自然补风口与自然排烟口的间距不限; 2 同一空间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自然补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最大防烟分区排烟窗有效开口面积的1/2; 3 净高大于6m的工业建筑自然排烟时,自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下,且不应高于10m。 5.5.5 机械补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补风系统的补风风机与补风口均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 2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3 对于面积小于50m²需要设置排烟、补风的房间,当补风口设于排烟口对侧墙面1/2高度以下时,其水平距离可小于5m; 4 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 5 补风机、补风机房、补风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2节、7.3节的有关规定。 5.5.6 当通过走道间接补风时,补风口应设于走道部位的储烟仓下沿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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