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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2024-12-4 17:43|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7.7.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消防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7.7.2 防排烟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 7.7.3 防排烟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7.7.4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
7.7.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消防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7.7.2 防排烟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
7.7.3 防排烟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7.7.4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2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3 防排烟管道执行本条第1款、第2款时,应同时满足本指南对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
7.7.5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悬吊安装的重力大于等于1.8kN的消防设备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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