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与非火灾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之和。
7.3.2 消防应急照明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及其应急点亮响应时间应满足表5.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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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非消防持续应急点亮时间:≤54m住宅建筑为10min;>54m≤100m住宅建筑为15min;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为30min;其他建筑为10~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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