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既有建筑改造决策实施前,建设单位宜对改造前的室内外消防安全状况、改造后的消防设计要求、改造方案的实施技术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 2.1.2 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既有建筑执行原标准和目前使用状态下的消防安全性能; 2 改造所涉及原标准和现行标准的差异,以及执行现行标准的难度; 3 既有建筑使用期间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 4 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和建筑安全性; 可行性评估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填写《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表》(详见附录B)。经可行性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工作。 2.1.3 因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变化,存在下列情形的,宜进行整体改造: 1 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需增设消防电梯的; 3 需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的; 4 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 建筑疏散楼梯数量、疏散总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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