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既有建筑改造楼层新增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未产生影响时,对下部楼层其他区域可不改造。新增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安全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3.2 除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外,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泵房和疏散走道隔墙、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