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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烟、排烟设施

2024-12-4 17:41|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21| 评论: 0

摘要: 4.2.1 既有建筑改造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新增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2 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其系统风量、立管(竖井)风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3 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计算有效面积时,储烟仓内及设于房间净高1/2以上的外窗或开口有效面积均可计入。 4.2.4 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其机械排烟系统风量应满足改造区域的排
4.2.1 既有建筑改造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新增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2 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其系统风量、立管(竖井)风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3 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计算有效面积时,储烟仓内及设于房间净高1/2以上的外窗或开口有效面积均可计入。
4.2.4 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其机械排烟系统风量应满足改造区域的排烟量需求,排烟立管(竖井)风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规定。
4.2.5 改造新增或调整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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