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合同签订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见附录C)。 5.2 维护保养准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前应确定由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实施维护保养。 5.3 维护保养实施 5.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本文件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5.3.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时,应及时、客观、真实、完整的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表》(见附录 D)。 5.3.3 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处理反馈表》(见附录 E)及时反馈给委托单位,并如实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见附录 F)中记录。 5.4 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 维护保养服务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一式三份,送委托单位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一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留存一份。 5.5 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5.5.1 根据GB 25201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5.5.2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应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b)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概况表(见附录 G)、建筑消防设施统计表(见附录 H); 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表。 5.5.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档案资料存档时间不应少于六年。 5.6 人员和工作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安排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和月工作量应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a) 合同建筑面积在10000m²以下(含)的不应少于2人;工作量不应少于 1 人·日; b) 合同建筑面积在10000m²以上30000 m2以下(含)的不应少于2人;工作量不应少于2人·日; c) 合同建筑面积在30000m²以上50000 m2以下(含)的不应少于2人;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 d) 合同建筑面积在50000m²以上100000 m以下(含)的不应少于2人;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 e) 合同建筑面积在100000m²以上的不应少于2人;工作量不少于5人·日; f) 按以上合同建筑面积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罐区不应少于2人,工作量可折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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