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地下燃气(燃油)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机房等的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地上建筑内或室外,当确有困难时,排风机可布置于锅炉房(或机组机房)自然通风良好的泄爆井内,或设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专用机房内,其自然进、排风开口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专用机房地面面积的 5%,进风口应布置于机房底部,排风口应布置在机房顶部,排风口宜通至室外。 条文修订说明 7.5.1 《指南》(2017 年版)第 176 条,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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