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
5.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最高者。5.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5.2.2 砌体结构中的墙体厚度设计应根据所采用的的墙体材料类型(块体、板材)及用途(防火墙、承重墙、非承重墙等)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厚度要求。 5.2.3 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除满足耐久性、防腐等要求外,尚应满足耐火极限对应的保护层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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