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隔震建筑中,对具有使用功能的隔震层,隔震支座防护及相关要求应符合省《混凝土建筑结构基础隔震技术规程》DB 62/T25-3121第8.1.5条文规定。 6.2 对建筑中存在的消能部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第3.6.1、3.6.2条文规定。 6.3 钢板剪力墙的防火设计应满足《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380第10.1条文规定。 6.4 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根据实际作法对加固材料(如预应力杆件及连接、型钢、胶粘剂和钢板、碳纤维复合材、钢丝绳网片-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外加层等)进行防护处理,具体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中相关条文的要求。 6.5 地下室顶板为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时,设计活荷载取值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相关条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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