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工程设计说明中应有消防设计专项说明,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区域及其方式,系统划分,控制方式。 2 自然通风(排烟)设施的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系统的计算风量,补风系统及固定窗的设置。 3 防排烟系统的风管材料及耐火极限。 4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措施。 1.0.2 本要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规范或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防排烟标准》GB51251简称“防排烟标准”,《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简称“建规”。 1.0.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的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1.0.5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1.0.6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1.0.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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