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承揽并审查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九)未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其中,违反上述(一)至(七)款之一的,以及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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