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 一般规定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3.1.2 厂房及仓库的结构体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6.1 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2 结构构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0h和 2.00h。 (2)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4)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2.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3.2.3 钢结构结构构件 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 (1)12.1.2 钢结构防护层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 年;使用中难以维护的钢结构构件,防护层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10 年。 (2)12.1.3 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结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2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1)3.1.1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因此,应注明柱间支撑的防火保护(即防火材料、厚度及构造做法等)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防火保护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防火保护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2)3.1.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3.1.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4)3.1.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包括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防火保护层的构造等)。 3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1)3.2.1 钢结构应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4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1)18.1.5 构件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其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料厚度。 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 (1)11.1.9 连接节点的防火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被连接构件保护层厚度的较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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