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消防供电
3.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电动阀门等) 3.1.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检查要点是看两个回路是不是来自不同的电源或不同段母线,回路是否完全独立,末端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可靠)。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3.1.3 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1.4 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 配电设施。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1.5 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1.6 审查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采用的备用电源以及其连续供电时间。 3.1.7 审查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1.8 油处理室应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的电气装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 设置部位。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安装位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2.2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3.2.3 审查选择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型号规格。 3.2.4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3.2.5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3.2.6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间距不宜大于 20m。 3.2.7 审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置。 3.2.8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 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W 及以上的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2 超过 60W 的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2 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 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 2 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3.3.3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3.3.4 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3.3.5 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选型。 1 根据火灾特点和使用环境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备在强电磁干扰、油雾或潮湿环境中应能长期正常工作; 2 主厂房各层各机组段及副厂房的主要通道、出口处应至少设置 1 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钮可结合消火栓配置;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3.3.6 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采用的火灾集中报警控制装置应预留与工程计算机监控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的输出接口。 3.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3.3.8 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3.3.9 大、中型水利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3.3.10 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4 防雷接地 3.4.2 火灾报警系统接地应接入水利工程的公共接地网,接地电阻值应按公共接地网接地电阻值确定,且不大于 4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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