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上下合建时,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执行《建规》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为住宅部分设置的消防电梯不应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网点)停靠。
2.3.2 除《建规》第7.3.1条规定外,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
2.3.3 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扩大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其井道、轿厢、电气设备等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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