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同层的地下汽车库和地下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且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6.1.2 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200㎡。 6.1.3 住宅建筑地下室内集中设置的附属库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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