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检测要求 5.1.1 建设工程所有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其部件,应按本规程全数检测。 5.1.2 对于局部检测的,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及支持其独立运行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系统,应纳入检测范围。 5.2 判定规则 5.2.1 一般原则 5.2.1.1 检测判定应按照先单个检测项目判定、再系统判定的程序进行。 5.2.1.2 消防产品的合法性检测项目应分别纳入各系统内进行项目判定。 5.2.2 项目判定 5.2.2.1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2.2 功能性项目能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2.3 项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具备应有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5.2.2.4 A类项目有一处不合格,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5.2.2.5 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5%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判定为不合格。 5.2.2.6 C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10%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10%时,判定为不合格。 5.2.3 系统判定 5.2.3.1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系统判定为合格: 1 所有A类项目全部合格。 2 系统中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大于6,且不合格占该系统B类实际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大于10%。 3 系统中B、C类项目不合格数总数不大于12。 5.2.3.2 满足以下任何一条,系统判定为不合格: 1 系统中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 2 系统中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6,或不合格占B类实际项目总数的比例大于10%。 3 系统中B、C类项目不合格数总数大于12。 4 系统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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