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在空旷核心区的每一点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不包括该区域四周0.5m的边界区域。
6.2 防恐慌区域照明最大与最小照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注:建议根据CIE S015:2005中4.3.3规定的网格系统来验证这一比例。
6.3 在应急工作模式下,在最大流明输出时,应通过限制视野内灯具的光强来保持低失能眩光。灯具在所有方位角自下垂线起60°~90°区域内的发光强度,不应超过表1中的值,见图2。
6.4 为辨别安全色,光源的显色指数R。的最小值应大于40。灯具不应使显色指数显著降低。
6.5 持续时间和响应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注: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建议使用以下最低要求:
持续时间:60min。
响应时间:开阔区域(应急)照明应在20s内达到要求照度的50%,并在60s内达到所需的全照度照明。如果视觉任务或对人的风险需要较短的响应时间,为了达到50%的水平,建议将响应时间缩短到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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